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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4月13日下午上班期间,被告驾驶单位作业叉车将原告撞伤,造成原告身体左腿腘状动脉断裂、三头肌断裂、径神经腓总神经严重挫伤、右侧第5、6、8、9肋骨骨折、右肺挫伤。该事故已经由单位解决,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未得到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45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赵**向原告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共计45000元,于2014年8月4日履行完毕,此次赔偿为一次性赔偿,此后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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