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李**、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艾**与艾**、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福军与周**、刘*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姜**、唐山**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熊*、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常春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魏**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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