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艾**与艾**、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福军与周**、刘*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姜**、唐山**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熊*、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常春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魏**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石*民诉被告石*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