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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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