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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