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胡炳合海南中**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炳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齐**、赵**与董**、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佳*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桑树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等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继山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於振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何**、乐亭县**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山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