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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炳合与海南中**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胡炳合海南中**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炳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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