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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卢**、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卢**、董**因与被申请人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1号及本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卢**、董**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申请人致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交通费数额、被申请人系个体商贩的主要事实错误。其财产权利没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根据原、被告人的陈述、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双桥派出所的调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与董**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刘**被董**打伤并无不妥。原审根据村委会证明、交通费票据认定刘**的职业及交通费数额亦无不妥。因司法鉴定部门不能证实申请人受损物品的价值,原审不支持董**要求赔偿物品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卢**、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卢**、董**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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