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户*向与户*克、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户**、刘**因与被上诉人户恩向、原审被告户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3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票传唤及电话告知,上诉人户**、刘**均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户**、刘**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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