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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高义江、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侯**因与被申请人高义江、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2)玉民初字第2234号及本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侯**申请再审主要称,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系伪证,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的事实错误,其不应承担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系伪证,原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公安机关调查笔中的证人证言、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认定事实并无不妥。原审根据原、被告打架的起因及后果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50%的经济损亦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侯**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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