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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刘**等与乐亭县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亭县水务局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7日21时许,案外人李*驾驶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港工业园在老米沟水闸处因操作不当驶入水沟中,造成案外人李*溺水死亡,车辆损坏并被海水浸泡的单方交通事故。2013年10月25日,乐亭**警察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3)第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全部责任。你院重审时应查清李*驾驶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保险公司是否投保,投保的具体险种数额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以确定乐亭县水务局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上诉人李**系案外人李*与被上诉人刘**之子,刘**与李*同样具有法定抚养义务,重审时应依法核查李**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0元,退还上诉人乐亭县水务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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