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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华旋、王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5月16日,被上诉人陈**与上诉人华*、原审被告王*母女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陈**当日到丰润**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患者检查汇总统计单中显示,对陈**进行了梅毒螺旋体抗体等测定。华*在二审诉讼中主张,丰润**民医院对陈**的治疗存在过度检查、医治的情节,陈**支付的大部分医药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并对此申请法院予以鉴定。重审时,应对是否存在上述事实予以核查,以确定双方因本案的发生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9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华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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