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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宋**与宋**双方具有肢体接触,申请人的人身伤害系宋**造成。原审法院驳回宋**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遭受的损伤系宋**造成。原审法院驳回宋**关于要求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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