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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邯市少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主要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张*在上学途中快到幼儿园大门口时,用铁丝不慎将王**的左眼扎伤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另外,被申请人王**的监护人未将其安全送至幼儿园,导致王**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结合李*所作的视频证据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综合认定王**的伤害为张*所致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申请人张*的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足的证据支持,均不予采信。综上,张*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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