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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蔡**、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蔡**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对蔡**、蔡**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蔡**、蔡**将侯*打伤,现因蔡**、蔡**对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目前行政诉讼正在审理之中。你院在本案中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蔡**、蔡**承担全部责任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蔡**、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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