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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等与赵**、水利部**纽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张**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够确定明确的法律关系,即受害人因水上运输发生事故,应优先适用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项下的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直接向水上运输事故责任人主张权利。原告坚持适用生命权纠纷,扩大责任主体,且在诉讼中未能明确说明。扩大诉讼主体的事实和理由不具体,主体不适格。原告应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为由驳回上诉人张**、张**、张**的起诉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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