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176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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