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和太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25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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