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智和叶等与马**、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和太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25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