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李*、刘**与被申诉人李**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2)磁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刘**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邯检民行抗(2013)15号民事抗诉书,以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于2014年2月19日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