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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