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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吴保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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