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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