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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中**有限公司、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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