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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4)峰民立初字第7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赵**上诉称:其购买的彩虹牌双控电热毯存在对人体有害的缺陷,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依法起诉符合受理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起诉要求生产厂家赔偿的损害事实,经查没有事实依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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