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的委托代理人于庆才,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张**,被上诉人国网河**力公司邯郸供电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行志强、张*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