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路长信、路洪运等与唐山市路**服务中心、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路长信、路洪运、路晓军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路**服务中心、赵**、一审被告路胜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路长信、路洪运、路**申请再审称:赵**不是路长信的家庭成员,无权代理路长信签订协议并领取赔偿款。原审法院认定赵**的行为是代理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路长信、路洪运、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路长信在入住龙东**务中心之前,与其子路胜利共同生活。赵**虽与路胜利非夫妻关系,但一起共同居住。2011年3月9日,赵**与龙东**务中心签订了《收托老人协议》,路长信依据该协议入住该服务中心,此后路长信的托费一直由赵**按月交纳。原审法院认为,龙东**务中心有理由相信赵**有权代理路长信协商伤后赔偿事宜并领取赔偿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若赵**未将该款项交付路长信,路长信可向赵**另行主张。

综上,路长信、路洪运、路晓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路长信、路洪运、路晓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