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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才与唐山龙**有限公司、唐山**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唐山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从被上诉人唐山**有限公司应赔偿上诉人梁*才各项经济损失中扣除其预支的赔偿款63080.27元依据不足,该项款是否与上诉人梁*才和上诉人唐**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已扣除的梁*才领取的62880.28元存在重叠,一审法院应予核实。上诉人梁*才与上诉人唐山龙泽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2014)丰民初字第1597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一审法院再次判决上诉人唐**程有限公司承担40%的经济损失是否妥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退还上诉人梁*才310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龙**有限公司3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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