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3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相关鉴定机构均不能对被上诉人潘**所患××症与双方厮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以公平责任原则判决上诉人潘**就潘**为治疗该疾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20%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39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