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胡**、赵**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核实上诉人曹**第一次住院与第二次住院所治疗的病情是否一致,上诉人是否存在对其损失有扩大行为,如两次住院治疗的病情与被上诉人胡**、赵**对其致伤存在因果关系,且上诉人不存在扩大损失行为,被上诉人胡**、赵**应对上诉人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