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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与被上诉人丁**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4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丁**学生,原、被告为同村村民,原告家东北角是被告的车库,原告家与被告的车库之间隔一条道路,原告家在道南,被告的车库在道北,被告的车从车库出来必须经过原告家房后的道路。2014年6月15日下午三时左右,被告丁贺*以原告家院墙欺街占道、堆放毛料堵塞道路影响被告出行为由,用铁锤将原告家的后院墙、地基凿坏,后原告母亲温**与被告发生口角,原告丁**赶到后与被告互相厮打,原告的父亲丁**看到被告在打其儿子便与被告撕扯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原告丁**被致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丁*斋凿坏原告家院墙、地基后与原告家人发生口角、进而双方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原告丁**被致伤。被告丁*斋虽对致伤原告丁**一事予以否认,但对原、被告双方互相撕扯予以认可,原、被告在撕扯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原告确有头、面、左肩软组织损伤,被告又未向本院提供原告之伤系自残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致伤原告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应采取克制态度,不应与被告发生口角、厮打,原告丁**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丁*斋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丁**主张医药费1387.81元、检查费1153元,向本院提交了住院费结算单据、门诊收费收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损失日7日于法无据,因原告丁**系在校学生,事发当日并非寒暑假学生放假期间,故对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600元,因丁*生系农民,护理费应参照2014年河北**渔业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即每天37.44元,护理日应以实际住院日为准,经核算原告丁**的护理费为37.44元。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虽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票据,但原告已实际开支,故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酌定为100元。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200元,于法无据,应参照2014年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20元/天计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丁*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丁**医药费1387.81元、检查费1153元、护理费37.44元、伙食补助费2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损失共计2698.25元的80%,计2158.6元。二、驳回原告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丁*斋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判后,丁**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的霸道行为,损害了上诉人及其他人的利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村同街居住,被上诉人为扩大宅院,向院北侧侵占集体土地,强占通行道路,使上诉人及其它邻居出入通行不畅。为维护上诉人及公众利益,上诉人到被上诉人非法兴建之地行使权利,但遭到被上诉人父子殴打。上诉人拆除非法建筑为的是自己及公众利益,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80%的责任显失公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丁**答辩称:被上诉人有土地使用证,上诉人没有权利拆被上诉人家的墙,上诉人是寻衅滋事,被上诉人是合法使用的土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与被上诉人丁**两家相邻居住,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在解决矛盾时应妥善处理、言语得当。由于双方处理问题的方式均欠妥,以致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被上诉人丁**受伤,给被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应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家为扩大宅院,向院北侧侵占集体土地,强占通行道路,使上诉人及其它邻居出入通行不畅,侵害了公众利益,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是否强占街道,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和村委会进行处理,上诉人不能私自用铁锤将被上诉人家的后院墙、地基凿坏,导致矛盾激化,且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侵害公众利益,故一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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