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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张**等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张**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天津**鉴定中心对许海*伤情的鉴定结论,即许海*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则关于许海*的误工费应按其实际住院天数19天计算,不应采用迁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认定的“自伤之日起治疗休息叁周”的鉴定结论计算误工时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6元,退还上诉人许**、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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