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唐山市第九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九中学因与被上诉人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袁**的医疗费已通过意外伤害保险得到了部分理赔,已经理赔的部分应从其损失中予以扣除;袁**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补课费属于间接损失,是否属于合理损失应予进一步审查。此外,根据双方认可的袁**受伤经过,其是在下课上厕所期间因人多拥挤而跌倒受伤,故其伤害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情形,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事故责任比例欠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市第九中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