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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迁安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迁安市**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07)安*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迁安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迁安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其他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迁安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上诉人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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