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盼诉被告任永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盼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王**与王*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来诉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娟诉被告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胡**、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诉尚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朝诉被告马**、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国利诉被告陈**、中国人**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诉被告龚**、龚**、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李**(李**)、长白山森**北京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新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