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王**与被告承**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原告侯**与被告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闫凤兰与吴**、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张**与承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