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承**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承德**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李**与严学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王军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李**与承德县柳圣钙粉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承德康**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与被告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闫凤兰与吴**、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