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被告承**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承**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承德**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