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王军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在本院出执行通知书后给付5000.00元,后本院将王*所有的在新杖子信用社存款7649.61元予以扣划,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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