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在本院出执行通知书后给付5000.00元,后本院将王*所有的在新杖子信用社存款7649.61元予以扣划,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王**、王**、魏**与杨**、承德广**限公司平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项**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提艳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承德县柳圣钙粉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屈振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计传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赵**与袁**、梁**、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