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承德县柳圣钙粉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王**、王**、魏**与杨**、承德广**限公司平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项**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提艳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于**与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屈振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计传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赵**与袁**、梁**、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与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