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巨芹与被告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巨芹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巨芹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巨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曹**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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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严学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王军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刘**与高志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桑**与被告王**、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承德巨**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苗凤军、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