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严学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王**、王**、魏**与杨**、承德广**限公司平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王**、袁**、闫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王军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李**与承德县柳圣钙粉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承德康**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诉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