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军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军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王**、王**、魏**与杨**、承德广**限公司平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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