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屈振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原告张**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王**与提艳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王*、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严学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赵**与袁**、梁**、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与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高志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桑**与被告王**、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