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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