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秦**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田**与承德县大全炉料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春雨、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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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提艳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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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