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王**、王**、魏**与杨**、承德广**限公司平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王军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李**与承德县柳圣钙粉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承德康**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诉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