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提艳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提艳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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