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提艳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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