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赵**与袁**、梁**、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二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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