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二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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