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翠苹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张**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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