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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王**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所有的京ADXXXX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王**所有的京ADXXXX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扣押于承德凯**限责任公司,扣押期间由承德凯**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但不得使用,如有毁坏,由承德凯**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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