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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