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张**与屈振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赵**与袁**、梁**、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与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高志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桑**与被告王**、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花桂峰与花海振、花桂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吉淑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辛**、辛**与张**、张**、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