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与被告花**、花桂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花**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花**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花桂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王**、赵**与袁**、梁**、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与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高志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桑**与被告王**、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吉淑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辛**、辛**与张**、张**、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