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袁**、霍学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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