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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3年6月19日,被告欠我2000.00元,有欠条,定于7月20日前偿还,到期后,我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未付,我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王**答辩。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协议一份。2、欠条一张。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晚,原、被告等人在一起吃饭时,原、被告发生口角,产生厮打,双方均受伤。2013年6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王*赔偿原告张**医药费等各项费用2000.00元,于2013年7月20日前给付,双方其他权利放弃,被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未履行协议。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约定的2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履行协议,给付约定的2000.00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王*给付原告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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