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回原告4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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